2019年9月12日,王女士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约定月工资2800元,试用期三?

2019年9月12日,王女士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约定月工资2800元,试用期三个月,但公司却在11月1日才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写的也是11月1日,而非真实入职时间9月12日,在职期间,公司也未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11月25日,王女士给公司发送一封离职信,信中称因为公司不与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缴纳社保,因此她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2月5日本来是王女士的发薪日,她没有收到工资,于是提出仲裁。
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向王女士支付19年10月12日至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元,补发工资2060元,共计5262元。
王女士劳动仲裁胜诉之后,在接受用人单位的赔偿款项时,对方竟送来了两编织袋一元纸币。
对此案例你怎么看?谈谈自己的理解。

019年9月12日,王女士入职某公司,从公司市场销售工作约干三个月,我觉得你入职参加工作销售工作,你就应该有业绩,你得给公司创收,如果你没有业绩,公司就不好,给你工资也没法定给你多少工资,一般的,从事市场销售,一般都是按业绩给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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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7
王女士依法维护本人劳动权益,没有过错。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在先,仲裁败诉后又通过使用两编织袋一元纸币来恶心劳动者,虽然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是实在有违社会道德,说明并没有深刻意识到作为单位一方的错误。
至于赔偿金,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只要是人民币,就得收,还是赶紧收了了解这桩事吧。
像那样的公司还是趁早离开,告诉身边人不要去那样恶心的公司工作,也不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和服务。
第2个回答  2020-07-18
19年9月20日来往你是路这么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要第二件吧,试用期你过来肯定是按照29吧地底下起来了,这个肯定比较少的,应该要2800+提成。
第3个回答  2020-07-15
公司做法是比较恶心人,有违社会道德,但是对方确实履行了裁决,从法律层面讲确实履行了赔偿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中: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还是自己去银行存了吧~
第4个回答  2020-07-14
现在的企业很难。
企业现在用工成本很高,厂房租金,国家税收,工人工资、社保、福利、工伤意外等等,除了这些还有法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