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2日,王女士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约定月工资2800元,试用期三个月,但公司却在11月1日才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写的也是11月1日,而非真实入职时间9月12日,在职期间,公司也未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11月25日,王女士给公司发送一封离职信,信中称因为公司不与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缴纳社保,因此她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2月5日本来是王女士的发薪日,她没有收到工资,于是提出仲裁。
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向王女士支付19年10月12日至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元,补发工资2060元,共计5262元。
王女士劳动仲裁胜诉之后,在接受用人单位的赔偿款项时,对方竟送来了两编织袋一元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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