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但积极的在外理,公司还在正常经营,人社局开罚单一万元,是根据什么?

一有钱回就发工资,每次都是这样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就形成拖欠工资。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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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1

应该是拖欠工资

同时也拖欠了职工的社保费用

第2个回答  2019-04-01
一定是有员工举报了,把举报的员工开除。追问

举报是有,但我想不明白,我就是经济紧张拖了一下下,他人社局就要罚我一万,根据什么?可否理解为要把公司往死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