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举证是否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行政赔偿诉讼举证是否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不是。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并不必然排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可见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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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3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