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非要理论依据的话,就是实事求是原则。
一方面,会计核算最根本的是要真实地反应实际经济业务,如果会计、出纳人员是该
原始凭证对应业务内容的经办人员,则没有理由不让其本人签字,比如:安排这两个岗位的人员外出办理业务,填报
差旅费报销单时,出发人、经办人就是会计或出纳本人,不是本人签字,就是弄虚作假了。
另一方面,在既定的业务流程设计下,会计、出纳分别负有对原始凭证审核的责任,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对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确认。比如:公司安排某会计岗位,对各项费用报销在审批前审查发票真伪,并对验证无误的发票签字或盖章确认;公司设置收款出纳、付款出纳两个岗位,在收付款业务经办过程中,要求两个出纳人员分别在自己经办业务单据(收款单、付款单、应付单、应收单等)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属本人办理,方便事后业务查询及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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