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时候我的房子是用于办幼儿园,房产证上属性是住房,用途是办幼儿园,面积是80㎡。房屋实际面积为113㎡,还有153㎡的阁楼,协议是格式的,写了价值为49万(按住房标准房屋2300,阁楼1300算),在协议后面有手写补充协议,内容是该拆迁户安置在二楼营业用房,过渡费按停产停业计算。
现在分房结算了,政府说这协议是两部分内容,我只能选其一,(1)按住房113㎡,阁楼153㎡,总价为49万(住房标准),过渡费也以住房标准算。
(2)安置二楼营业用房113㎡,过渡费以停产停业费计算。
请问政府这样安置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