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和政府签订棚户区拆迁补偿协议,现在才分安置房,但是政府不按照协议内容补偿。

拆迁的时候我的房子是用于办幼儿园,房产证上属性是住房,用途是办幼儿园,面积是80㎡。房屋实际面积为113㎡,还有153㎡的阁楼,协议是格式的,写了价值为49万(按住房标准房屋2300,阁楼1300算),在协议后面有手写补充协议,内容是该拆迁户安置在二楼营业用房,过渡费按停产停业计算。
现在分房结算了,政府说这协议是两部分内容,我只能选其一,(1)按住房113㎡,阁楼153㎡,总价为49万(住房标准),过渡费也以住房标准算。
(2)安置二楼营业用房113㎡,过渡费以停产停业费计算。
请问政府这样安置合法吗?

根据你问的,这是一个拆迁后的一个安置协议履行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现实中也比较常见,然后你所描述的内容也是说,你们当时确实也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对于内容也没有意义,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旅行哪条何时履行产生的纠纷。
首先的我没有看到这个安置协议的内容,没有办法判断你的理解方法对,还是政府的理解方法对,25日无论是什么情况,这个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芳来依法履行安置协议。
认真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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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2
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据已经达成的补偿协议履行。被补偿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