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中被侵权人过错与受害人故意之间的区别

如题所述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被《民法典》所取代,过失判断客观化中的过失和故意在主观方面存在差异,过失的主观意愿很小,可以体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故意的主观意愿非常大,行为人非常期盼损害结果的发生。

一、侵权责任法过失判断客观化中过失和故意有什么区别?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在于:
      1、二者在主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过失的主观恶意很明显的小于故意导致主观恶意;
      2、二者的结果在定罪的时候所起的作用不一样,故意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负责;
      3、从处罚的角度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很明显的低于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规定相较于故意犯罪来说比较轻。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故意是与过失相对应的一种罪过形式。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处罚过失行为仍然被视为是处罚故意行为的例外和补充。
二、侵权责任中公平分担损失有哪些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烟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偿。
      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
      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过失和故意在主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有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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