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9月入职公司到09年10月才与我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至今没为我买社保10年7月30日口头宣布8月1日开始减工资,我8月1日就写了辞职信(信中要求公司为其减工资历赔偿我一个月工资,并给我补买社保),并次日开始没回公司,到今公司只转帐给了我7月的工资,对我辞职的事不给予任何回应.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但不知能得到多少的赔偿?
我这种情况可以索赔双倍的工资是多少个月呢?劳动法规定是不是一年公司不与我签合同就默认为与我是无固定合同的关系?我2008年9月至09年10月是每3000<无签合同>,09年11月签了一年的合同是每月4000.这个为期一年的合同是不是不合法的,我签了是不是就不能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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