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的案例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8日13时10分许,原告潘儒虔驾驶车架号为009091535的电动车,行至206线禾山路口时与林元灯驾驶的车牌号为闽DD5659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潘儒虔、洪小梅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接到报警后派警员林元智前往现场处理。

被告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儒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元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洪小梅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扣留了原告的电动车。

2010年5月20日,被告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该辆电动车进行技术性能的鉴定,检验结果为:经检验该电动车在其他系数上并不符合非机动车的鉴定标准,没有自行车脚踏装置,轮胎型号3.00—10(英寸)轮胎的宽度大于54mm标准,不符合通用技术标准-(GB/17761-1999)。2010年8月16日,原告前往被告处接受处理。

被告当日询问了原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所驾驶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询问笔录载明:“事发当天原告无证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被查到,原告驾驶的是无牌照两轮电动摩托车,原告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同日,被告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原告,并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被告制作的询问笔录、告知笔录上,原告均有签名。2010年8月16日,被告作出《厦公交决字第35021224001047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原告于被处罚当日缴纳了四百元罚款,并向厦门市交通保安服务公司交纳了50元的施救费。

对于此事,潘先生认为,

(1)目前法无明文规定骑电动车要有驾照,电动车现实情况是没有专门的培训学校与考试,也无法领取驾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处罚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

(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同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所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四,被告先后将原告的事故车辆认定为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说明被告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原告还认为,施救费不应该由原告承担。被告在可以对原告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是将原告的车拖离。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法院观点

在案件实体处理上:2008年8月16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闽交警法(2008)2号答复函中明确了“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关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界定为机动车”。涉案车辆经鉴定没有自行车脚踏装置,轮胎型号3.00-10(英寸)轮胎的宽度大于54mm标准,不符合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据此,涉案车辆应认定为机动车。

在行政执法程序审查上:关于被告的执法程序问题。原告在二审调查中亦主张,在2010年8月16日当天,其在询问笔录、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主张被原告让其先签处罚决定书,再签告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没有证据加以佐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原告还主张被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存在超期举证的问题。对此,从本案的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签收起诉状副本时间在2010年9月7日,其提交证据材料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9月17日,并不超过法定十天的举证期限规定。由此,法院支持了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上对原告所驾车辆界定为了机动车。

引发所思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环保、便捷等特点,成为了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公里,整车的质量也不应大于40千克,但目前市场上的绝大多数电动车都超过了上述的标准,这是生产商迎合消费者求快心理所产生的结果。

所谓的电动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仅将车辆划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电动车并非一独立的车辆的类别,电动车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而另一类则会归为轻便摩托车。

该条关于非机动车作了如下定义: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若电动车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仍应认定为机动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怎么规避买电动车却买成机动车的情况呢?其实很简单,因为现在国家大力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并颁发了(公通字10号)文件,要求电动自行车上牌,统一管理,那我们在购买时,首先应当到正规生产厂家购买,其次对电动自行车上牌,上牌的同时将车架号备案以及身份证在车管所备案;

如果购买的为轻便摩托车,那么上牌时管理部门会进行告知。并且在保险的购买上,纯电自行车可以购买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轻便摩托车则是应当购买交强险的,在购买时注意好界定,方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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