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2.某年英国甲公司通过伦敦某银行开来信用证, 有效期为三月十五日, 在中国到期, 最迟装运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所有单据须于装运日后二十一天寄达开证行, 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保险单一式二份。
我方出口公司于一月二十六日办理装运并取得提单, 考虑到信用证有效期为三月十五日, 时值春节放假, 故未急于制单, 直到二月十日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伦敦开证行于二月二十日来电提出单证不符拒付, 理由是: 一是装运日为一月二十六日, 但所有单据于二月十八日才寄到开证行, 违反了二十一天必须到达的条款, 二是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 也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
试分析该案例中各方当事人的做法是否恰当? 原因是什么?

英国银行的拒付和给出的原因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是对的。

受益人的交单日期是二月十日,但加上途中的快递时间,开证行到十八日才收到,既然信用证规定的是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这是受益人的疏忽。(在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是按快递投递日期算,开证行这样的写法属于软条款因为不在受益人的控制范围之内,但既然开证的时候你没有提出异议,那就得以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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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4
全款85%的买方信用证+全款15%的T/R信托收据
买方信用证保证B公司预付定金后,A公司可以见证发货,同时也保证A公司收汇安全。
T/R针对尾款设计,即B公司于银行签署物权协议在B公司未付尾款前属于银行,到期后如不付款则可以取回货物。
第2个回答  2020-04-24
(1、有权拒付,因为保兑行具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具有开证行的地位),在收到不符单据时可以选择拒绝付款。开证行如果同意付款,保兑行可以将单据寄送开证行(这时保兑行不进行保兑,而是作为出单行向开证行寄送不符单据),待开证行付款后偿付受益人。
2、要求承运人运回货物(将损失往返运费、保险、并积压货物),或者联系开证申请人通过其他结算方式进行交单付款。)
以上是昨天的答复,今天就此问题查询了相关资料,非常惭愧的告诉您,上面的答复是错误的。
根据《国际商会专家对于信用证、贸易融资实务有关问题的最新意见和建议》,“保兑行对于有不符点的单据,在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前应向受益人明确是否继续承担保兑责任,以免发生开证行同意电提不符点后,保兑行不得不付款的情况”,楼主阐述的问题中没有说明B行在向开证行征求意见前明确告知受益人不承担保兑责任,所以B行仍需承担该不符单据的付款责任。
因此受益人可直接向B行索求付款。
再次为昨天错误的答复表示歉意。
第3个回答  2019-09-18
此案例韩国公司明显以第一次合同按时付款为诱饵,继而取得H公司信任后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实施诈骗,致使H公司在胜诉的情况下仍然遭受货款无法收回的悲惨结局。然而,它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1、国际贸易中采取L/C结算方式,不要轻易放弃提货权,力争使用全套提单;
2、当发现无法按时交货时,必须洽开证申请人进行信用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