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相关知识

我小妹在一家大企业的分支公司工作6年多了,2007年1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未补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有效期一年,中有“如果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一年”字样。分公司领导层都招了裙带关系的亲戚进来,11月中旬分公司下了一份文件,说是要竞聘上岗,如果谁竞不上就陪偿1800元,然后叫滚蛋。上周五11月27日下班后,主管给小妹和一同事两女孩子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说就上班到11月30日,28、29日是周末,说是她们不能胜任工作,另一女孩已经在公司工作9年半,拿着岗位职责反问说哪条我们做不到了?我们怎么不能胜任工作?而且劳动法有规定赔多少钱的,不是你们说多少就多少!周一11月30日几位领导都不露面说是病了,主管问两女孩收回那张解聘通知书,她们说那天太激动了,丢了不见了。现在听说公司领导层想再下一份文件声明那份解聘通知作废,然后再让她们上班到12月31日,说是到时合同到期了,算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想一分钱都不用赔偿!你说无情吗?我查了相关资料,2007年签订的合同,应该在2008再签订,但是合同中那句“自动顺延”起不起作用?劳动法有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的合同,公司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那2007、2008、2009三年是不是都算签订了合同,那就应该签订无定期合同了?赔偿也是2倍工资的?如果“自动顺延”不起作用而且实际用工超过了一年,是不是算作认定为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赔偿工资是2倍的?请问如果公司解除合同,小妹她们应该得多少赔偿金,还有前面几年都不帮她们买养老金,听说总公司是要求给员工补买的,可分公司领导太贪了,没有帮她们买。请问这事该怎么办好?有点一知半解的。

单位和你的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识都是不完全正确的。

合同中有自动顺延一年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你小妹现在是有劳动合同的,没有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到合同到期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所以等到2010.1.1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你小妹可以得到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到2009.12.31算二年有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10.1.1一天算不满半年有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要在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外,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小妹等于在2008.1.2第一次签订,在2009.1.2第二次签订,在2010.1.2即将签订第三次,而现在距第三次签订只有一个月时间,公司其实就是不想在第三次签订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就想方设法要解除合同。

公司未缴纳社保属于违法,应当补缴社保。如果你小妹不想做了,即使公司没有说要辞退,你小妹也可以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根据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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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8
这种帮工应该是劳务纠纷,不能去劳动局高,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保留好证据
欠条什么的
第2个回答  2009-12-13
可以参照08年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3个回答  2009-12-03
走法律程序找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