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妹在一家大企业的分支公司工作6年多了,2007年1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未补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有效期一年,中有“如果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一年”字样。分公司领导层都招了裙带关系的亲戚进来,11月中旬分公司下了一份文件,说是要竞聘上岗,如果谁竞不上就陪偿1800元,然后叫滚蛋。上周五11月27日下班后,主管给小妹和一同事两女孩子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说就上班到11月30日,28、29日是周末,说是她们不能胜任工作,另一女孩已经在公司工作9年半,拿着岗位职责反问说哪条我们做不到了?我们怎么不能胜任工作?而且劳动法有规定赔多少钱的,不是你们说多少就多少!周一11月30日几位领导都不露面说是病了,主管问两女孩收回那张解聘通知书,她们说那天太激动了,丢了不见了。现在听说公司领导层想再下一份文件声明那份解聘通知作废,然后再让她们上班到12月31日,说是到时合同到期了,算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想一分钱都不用赔偿!你说无情吗?我查了相关资料,2007年签订的合同,应该在2008再签订,但是合同中那句“自动顺延”起不起作用?劳动法有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的合同,公司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那2007、2008、2009三年是不是都算签订了合同,那就应该签订无定期合同了?赔偿也是2倍工资的?如果“自动顺延”不起作用而且实际用工超过了一年,是不是算作认定为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赔偿工资是2倍的?请问如果公司解除合同,小妹她们应该得多少赔偿金,还有前面几年都不帮她们买养老金,听说总公司是要求给员工补买的,可分公司领导太贪了,没有帮她们买。请问这事该怎么办好?有点一知半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