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的管理,完善薪酬调整机制,提高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城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薪酬人员范围
      按《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南兴人社发〔2015〕29号)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聘用,纳入城区外聘人员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薪酬标准
(一)行政技术辅助类岗位
      1.行政辅助岗位2800元/月·人。
      2.顶岗教师岗位:无职称3220元/月·人;初级职称3360元/月·人,中级职称3500元/月·人,高级职称3780元/月·人。
      3.城管执法协管员、政法委应急突击队员和“三车”协管员、法院法官助理和法警、检察院协警和技术员、人武部民兵应急队员等岗位3360元/月·人。
(二)工勤岗位
      工勤岗位2000元/月·人。
(三)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辅警岗位
      按南宁市辅警岗位薪酬标准执行。具体为:勤务辅警3500元/月·人,文职辅警3150元/月·人。
      三、薪酬发放及调整办法
      (一)岗位薪酬不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岗位薪酬分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占70%,绩效工资占30%。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发放。
      (二)外聘人员工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城区编制、财政及人社部门结合城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国家工资政策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计划,报城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四、薪酬晋升办法
      (一)用人单位要做好外聘人员的考核管理,每聘满一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建立正常的薪酬晋升机制,连续2年综合考核评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即可晋升1级,最高可晋升至10级,每级级差为100元。
      (三)聘用时间的计算,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算,累计两年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按满年计算,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晋升1个级别。本通知实施时已聘用的人员,其综合考核年限计算时间从《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时间(2016年1月)起算。
      (四)符合晋升薪酬等级条件的外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于11月20日前填写《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调整薪酬花名册》,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到城区财政局办理调整工资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8年11月起执行,原《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薪酬待遇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二)各用人单位及时为本单位外聘人员办理调整薪酬待遇手续,同时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等工作仍按《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作表格可从兴宁区人社局公共邮箱([email protected],密码:3290213)下载。
      联系人:梁海英、宋丹丽,3211965、32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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