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的出让条件

如题所述

划拨土地出让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B、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D、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省直机关和中央省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转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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