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知道《工伤保险条例中》第36条第2款中的“难以安排工作”是以什么为依据?求大神帮助

另外,条例中只说鉴定为五、六级工伤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是合同期满,公司不和该员工续签合同又该如何处理。望不吝赐教!谢谢!

1、对“难以安排工作”,没有固定的数字作为依据,事实上就是职工能上班的拿全工资,不能上班的拿工伤前一个月工资的70%或60%。2、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合同,否则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要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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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6
1、对“难以安排工作”,没有固定的数字作为依据,事实上就是职工能上班的拿全工资,不能上班的拿工伤前一个月工资的70%或60%。2、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合同,否则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要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4-04-27
如果是公伤,公司不能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公司不能停签合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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