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超过退休年龄也可以入保险此办法是哪里出台的政策

沈阳超过退休年龄也可以入保险此办法是哪里出台的.是沈阳市还是辽宁省还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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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鄙人所了解,确实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了对于超出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政策。

  鄙人查询了国家以及其他地方政府的劳动保险政策,未发现国家或者其他地方政府出台类似政策。

  沈阳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8]43号 )

  楼主可以查询沈阳市政府的官方网站“沈阳政务网”
  http://www.lnsy.lss.gov.cn/zwgk2/zwgk.do?ac=view1&id1=762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
  A.《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
  楼主可以查询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

  http://www.ln.lss.gov.cn/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5&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B.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
  楼主可以查询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

  http://www.ln.lss.gov.cn/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6&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文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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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劳社发[2008]4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扩面指标,在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中,就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地税部门可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基金。各区、县(市)养老分中心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属地地税部门提供“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编码”空号段,供地税部门先行征缴使用,地税部门要同时督促企业及时到养老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实际掌握的用工人数和执行年度的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我市前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做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
  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四、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缓缴期内一次性补缴全额欠费确有困难的,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本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做出补缴计划。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达到8人及以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费率,征收机构按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征收。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从业的外籍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七、符合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范围,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种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时间可以确认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建立时间起,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缴纳按政策规定应征收的滞纳金。补缴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所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从2009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八、凡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在2008年12月31前因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而没有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其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其退休时间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其投保年限为15年,从2009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九、本意见印发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改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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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提出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要求,进一步落实全体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必保。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我省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地处乡镇的企业(含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三、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证明或社区证明或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企业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辽地税发[2001]166号)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七、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人员及本通知六款规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八、本通知三、四、五、六款规定的参保人员,按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课征滞纳金。
  九、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合同期满,继续在本省其它城镇企业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期满返乡务农的,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到城镇企业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返乡不再到城镇企业工作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预期规定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可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国家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外埠人员,在其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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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8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企业、非企业社团组织,征缴机构可按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月将这部分未参保单位名单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上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社团组织的从业人员核定其应缴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同时将其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将其纳入参保管理。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身份不符合《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三、四、五、六款规定的,应从参保之日起开始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征缴机构按实际掌握的用工人数和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本市前3年在岗职工平均年均增长率,作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能及时提供用工人数及其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收入时,再按其费基确定征缴额,同时将其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征缴机构按月将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名单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现行个人缴费政策,核定其应缴个人缴费部分费款,征缴机构按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企业为漏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达到8人及以上,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费率,征收机构按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征收。
  五、参保单位申报月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征收。困难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申报征收。
  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经统筹辖区政府批准,应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本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并做出补缴计划。有资产的,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闲置固定资产或者非经营性资产变现收入缴纳。企业仍无法缴纳的,由统筹辖区政府协调解决。
  七、经统辖区政府确认,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企业和职工均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允许职工个人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的费基和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其按此办法补缴以前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提供记录缴费年限和接续录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方便。征缴机构应按辽地税发[2001]166号文件规定,对无缴费能力企业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因经营好转、转制或破产后资产变现等原因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按规定补缴保费。补缴额为欠费额与企业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的统筹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对于职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的统筹保费,应偿还职工个人。职工退休后2年内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如企业补缴保费,可以按补缴后的新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按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八、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且未参保的自由职业人员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离开单位的人员,可从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离开单位的人员,可从离开单位次月起补缴。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审核批准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后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从审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自愿补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经批准退休后,纳入今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九、由单位组织丢失档案的未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查有原始招工录用手续并提供未受刑事处罚证明的,经确认劳动关系后,单位和本人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自由职业人员办法办理参保并缴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审核批准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申请可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瓴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从审核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不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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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06
国家肯定没有这样的法

我估计是辽宁省的政策
第2个回答  200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