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我在公司工作8个月不签合同不交金 我要他按上面的做 他不同意把我赶走 没给我解除合同证明 我去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说我没有解除合同证明 没有补偿金 是公司违反不给我 为什么要我劳动者承担责任?还有劳动局说那个双倍工资是按本地最低保障的钱给 不按实发工资给
劳动法是说双倍工资而不是一倍所在地最低保障吧???劳动局这么做对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按实际工资所得享受另外一倍工资,劳动局的这种答复明显与法律不符。如果单位未向你出示任何书面通知让你离开公司,建议你依旧按时到岗上班,并自己做好到岗上班的证据保全,以在仲裁阶段证实你到岗,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是单位的事情,你就一直保持这样的状态,直到单位出具书面通知,这样做主要是避免用人单位以你旷工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单位出具书面通知你就有了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依据;如果单位不出具在你维持上述状态一个月后,如果单位未支付工资,就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当然一定要有证据证明你去到岗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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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6
以下几点供参考:
首先,你不用去劳动部门反映了,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你要准备相关的证据,从而证明你在该公司工作,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公司的工资单,劳动者工资卡收款明细(这个到银行可以打印),其他员工证言(当然这样做会影响其他员工以后的工作),如果上下班刷卡,那么还可以提供该磁卡,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下班记录。
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他要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赔偿金的规定详见: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1-03-06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劳动局这么做不对,是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计算。如果监察大队不能解决就准备好证据申请仲裁。
第3个回答  2011-03-06
建议向上一级劳动机关投诉。未签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应按本人工资的双倍,而不是最低工资。如果企业不提供解除证明的话,你可以继续上班,并且要求企业支付这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其中一倍在每月已经发给你了,你要求另一倍就行)追问

他不给我解除证明 我也想继续上班的 可他把钥匙什么都拿走了 也找人接我的活了 根本不让我回去

追答

那你这个情况,还得再找劳动局,如果当地劳动局不受理,可以打12333投诉。也可以直接去市级劳动局上访。要求给予答复。现在这个社会,劳动部门也不敢乱来的。

第4个回答  2011-03-09
确实有这个说法“双倍工资是按本地最低保障的钱给”,因为你没有劳动合同,这对你非常不利,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有没有工资条?这个可以作为证据,当然和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对于劳动局的说法,不要贸然下结论,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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