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期间男方为女方花的钱可以要回吗?

如题所述

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及原则 ,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

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

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
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

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

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
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宜依据等分原则处理。
四、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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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3
不太可能,因为此项花销很难举证除非属于债务关系。否则只能属于赠与行为。追问

男方手里有张汇款5万元的单子,可以依据要回这五万元吗?而且已经是2007年07月的时候的单子?非常感谢给予答案.

追答

你的回单很难被认定是债务关系,应该有欠条,或有人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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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9-26
1994年,我国取消非法同居,即为同居关系,广义讲,只要男女自愿在一起,不以金钱作交易的,都是同居关系,狭义讲,是指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也是同居关系!都是可以的,不是非法同居!除夫妻外,男女同居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向对方借钱都要偿还的,自动赠予的除外!
第3个回答  2011-03-03
非法同居这个词现在已经不用了,直接叫同居就行了

同居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物品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一般是不能要回去的。如价值确实很高,双方可协商退回部分物品。是协商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非还不可。
另外同居时用于生活的费用是双方共同使用的,更是无需退还了。追问

男方手里有张汇款5万元的单子,可以依据要回这五万元吗?而且已经是2007年07月的时候的单子?非常感谢给予答案。

追答

除非认定是债务(有欠条或证人为准,或有相关录音),否则属于赠与或共同使用,不能要回

另外,如果女方已虚构的事实骗取钱财,可以被认定为诈骗,也可以追究

第4个回答  2011-03-03
不可以,既然为非法同居,是要不回来的,如果你认为是女人骗了你的钱,并且有相应的证据可以上诉她,如果金额不大的话,我个人认为不要这样了,也许你是因为恨,也许因为恨她骗了你,不如先听听的回答。男人对待女人好点。就当做吃一暂,长一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