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9月18日来到公司的,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算是
试用期(27天),结果在这期间赶上了五一长假。所以,公司既把我的试
用期往后推了7天(我的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的工资不一样),而且在五
一期间的七天和星期日的工资扣除了。这其中就扣除了我几百块钱。
公司工资结算是从每月的1日到每月的30/31日的,每月10日开工资,也
就是压十天的工资。在我刚进公司的时候,公司要我们仔细阅读员工手册,
上面关于员工离职的规定大致是这样的:员工如果要自已离职,要提前一周
向公司申请,等工作交接完毕后就可以了。可是现在公司却不执行员工手册中
的规定了,改成如果要离职的话,当月的工资要扣压至大下个月后发放。也就是说
如果我3月31日提出离职的话,要等到5月10日才能拿到工资,好多同事都是10日
发完工资就直接走人了,那10天要也要不回来了,我觉得公司就是在用这个变相
扣压员工10天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