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筑物与规划红线之间的距离有规定吗?具体规定是什么?

如题!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8有明确表述:对于居住区以外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如何退线,国家没有统一要求,各个城市根据自身规划管理要求有分别的规定。以北京为例,要根据建筑物类别,高度、面向道路是否有出入口、道路的宽度来综合决定建筑物需要退让道路红线多少米。

拓展资料:

1、建筑是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总称。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利用所掌握的物质技术手段,并运用一定的科学规律、风水理念和美学法则创造的人工环境。

2、有些分类为了明确表达使用性,会将建筑物与人们不长期占用的非建筑结构物区别,另外有些建筑学者也为了避免混淆,而刻意在其中把外型经过人们具有意识创作出来的建筑物细分为“建筑”(Architecture)。需注意的是,有时建筑物也可能会被扩展到包涵“非建筑构筑物”,诸如桥梁、电塔、隧道等。

3、建筑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

4、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建筑相关专业多是指狭义的建筑物涵义。最能够说明“建筑”相关专业学习的建筑物的概念的是老子的:“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也。 凿 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有室之用。“这也无疑是对狭义建筑物概念,最清晰最直接的表述。

5、有别与建筑物,构筑物是没有可供人们使用的内部空间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雕塑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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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25

建筑红线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一般多层退让至少5m,高层退让至少10M。

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5米;

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8有明确表述。因为是表格我这里没法复制给你。对于居住区以外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如何退线,国家没有统一要求,各个城市根据自身规划管理要求有分别的规定。

以北京为例,要根据建筑物类别,高度、面向道路是否有出入口、道路的宽度来综合决定建筑物需要退让道路红线多少米。你如果是设计,可以在办理规划条件的时候问规划局的,这是规划控制要求之一。

拓展资料:

2016年6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内容请通过链接查看。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

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

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

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

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

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

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

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

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

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

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

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

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 用地与建筑

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2 的规定。

参考资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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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7-2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8有明确表述:对于居住区以外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如何退线,国家没有统一要求,各个城市根据自身规划管理要求有分别的规定。以北京为例,要根据建筑物类别,高度、面向道路是否有出入口、道路的宽度来综合决定建筑物需要退让道路红线多少米。你如果是设计,可以在办理规划条件的时候问规划局的,这是规划控制要求之一。

拓展资料:

建筑红线一般为建筑物的占地界限,用实红线表示,二层以上有阳台用虚红线表示,表示底层不占用地。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相关规定:投资方在取得某块地皮的开发权时,有关领导部门会给出建筑红线,意思就是投资方所造的建筑不得超过该范围。一些民用建筑,如小区就会沿建筑红线建造围墙,墙内可按设计师的设计来规划;如建造广场,则沿建筑红线设台阶或绿化等。但是如果建造独立的建筑物一般不会压着建筑红线来建造,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之间有充分的间距以便行走、采光、安全通道等基本设施。

参考资料:规划红线图-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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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7-13
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建筑红线以外不允许建任何建筑物。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
但是有些城市在主要干道道路红线的外侧,另行划定建筑红线,使道路上部空间向两侧伸展,显得道路更加开阔。某些公共建筑和住宅适当退后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车流的集散,也可以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在建筑红线的控制下,前后错开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观的单调感,使城市建筑群的体型和街景富于变化。编辑本段定义与组成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底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有相关规定如下:   4.2 建筑突出物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4个回答  2011-07-13
居住区内的有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8有明确表述。因为是表格我这里没法复制给你。对于居住区以外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如何退线,国家没有统一要求,各个城市根据自身规划管理要求有分别的规定。以北京为例,要根据建筑物类别,高度、面向道路是否有出入口、道路的宽度来综合决定建筑物需要退让道路红线多少米。你如果是设计,可以在办理规划条件的时候问规划局的,这是规划控制要求之一。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