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使用资本对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来衡量,该比率不应低8%。
《巴塞尔协议》中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比例的长期附属资本债券,可作为附属性资本。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尚未使用这一工具(2003年后次级债已成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手段)。使用这种工具无疑是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供选择的一项措施,但不可能单靠这一工具弥补资本缺口。
如果资本不足,首先应由原有的股东考虑向其注资。
另一种选择,是停止商业银行资产过速膨胀的局面,甚至让商业银行主动收缩战线,缩减资产,从而让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减下来以便达到8%的标准。
再有一种选择,是走向资本市场募集一部分股本,从而出现所有权的多元化。
参考资料:http://opinion.news.hexun.com/detail.aspx?lm=1782&id=142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