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如何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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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西方银行纷纷倒闭、金融危机不断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经历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另外,将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有机结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CP1、CP2和CP3分别于1999年6月、2001年l月和2003年4月相继颁布,并将于2007年1月l日正式实施。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具体规定为: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协议规定银行的总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其中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次级长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坏账准备金最多不超过风险资产的1.25%。在风险加权的计算方面,协议将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根据面临的信用风险分为五个档次:0%、20%、50%、100%、150%。中国银行业一直沿用1988年资本协议,并且承诺在2006年以后逐步实施新协议。
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相对而言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近年来,虽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所提高,但总体上和国内股份制银行及国外银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2001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农业银行1.44%,工商银行5.76%,建设银行6.88%,中国银行8.30%,而中国浦发银行达11.27%。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不足6%,除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8.15%外,其余三家银行均低于巴塞尔监管标准8%,建设银行6.91%,工商银行5.54%,农业银行则更低,而美国花旗银行资本充足率达12%。截至2003年底,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在经过450亿美元国家注资后均达到了8%的标准,但这一水平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仍缺乏竞争力。
另一方面,自1998年以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达到了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最低标准。但是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资本,除了一级资本外还有附属资本。附属资本的来源主要由发行的次级长期债券和提取的贷款准备金。发达国家的银行基本上都拥有充足的附属资本,最高可以占资本额的50%,若加上附属资本,其资本充足率将有更大增加。而我国则不同,资本金绝大部分是来自一级资本,附属资本所占比重极小,2000年除中国银行达到1.22%以外,其他银行均低于l%。
最后,按新公式计算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下降。新协议把银行所承受的风险主要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试图将银行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重要风险都涵盖在内。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计算中,无疑会增强资本的风险敏感度,这就意味着保持更高的监管资本水平,也就是增加公式(1)中分母的后两项,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会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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