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职责范围外的工作是否合法

作为公有企业职工,专门负责网络管理,公司安排和被岗位毫无关联的生产相关的工作,并且在公司内部岗位职责规定和劳动合同上都没有要求需要完成此类工作内容,招聘之前没有说明,入职后同样没有相关培训。在明知与本岗位毫无关联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强制摊派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体力劳动,并且没有相关按劳分配的行为和规定,同时还指责员工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请问员工拒绝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外的内容是否有法律支持,如果要投诉具体如何处理?

你好:有权拒绝,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1、向工会反映,请求工会维权;2、必要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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