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假设,我只是假设

假设A在某网站发违法图(不是针对B),B看到图后很受伤,自杀身亡。A应负什么责任,该网站该负什么责任

你好。
【一】A不负刑事责任,因为B的行为是B自己的自杀行为引起的,与A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如果A发的图侵犯了B的隐私或者名誉等,要承担侵权责任。B死了,B的家属可以死者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像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赔偿。
如果网站接到B或者其家属的投诉后,没有断开链接、删除、屏蔽等,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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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1
你好,类似的问题最近有很多,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回答一下你的疑问。
这是一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按照你所描述的情况,刑法上将认为A与B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而A不对B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A和网站只需要对违法图片的发布本身承担一定责任,但是B的自杀死亡不能加重这种责任。
具体解析如下:
刑法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向客观损害结果现实化的过程”,故而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是实行行为是否存在,A发表违法图片的行为能否产生使人死亡的危险呢?我认为是不能的,实际上A的行为并没有在一般认识中对B的生命构成危险,这是一种极其异常、罕见的因果关系进程,出于刑法的片段性性质,应当不予认定。但是,如果A发布的图片针对性地、尖锐化地指向B,而造成了教唆B自杀的情况,应当另当别论。
因果关系的“条件说”理论虽好,但是不能绝对化了,刑法因果关系中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认识是“外在暴力加之被害人特殊体质造成危害结果的,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而此案一定不能满足这种情况。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宽松,但是也不能过分苛责。如果能够认为A的行为对B构成侵权,那么B的死亡结果一定与A有因果关系,然而这种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也必须建立在A的行为是否针对性地、较为尖锐化地指向B,如果A发表的图片是宽泛性的、受众不确定的,则不能认定。
第2个回答  2013-08-21
A无须对B的死亡负法律上的任何责任。但是,不排除A需要对其行为负其他法律责任(比如如果是淫秽图片,就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等),以及道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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