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8-21
你好,类似的问题最近有很多,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回答一下你的疑问。
这是一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按照你所描述的情况,刑法上将认为A与B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而A不对B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A和网站只需要对违法图片的发布本身承担一定责任,但是B的自杀死亡不能加重这种责任。
具体解析如下:
刑法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向客观损害结果现实化的过程”,故而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是实行行为是否存在,A发表违法图片的行为能否产生使人死亡的危险呢?我认为是不能的,实际上A的行为并没有在一般认识中对B的生命构成危险,这是一种极其异常、罕见的因果关系进程,出于刑法的片段性性质,应当不予认定。但是,如果A发布的图片针对性地、尖锐化地指向B,而造成了教唆B自杀的情况,应当另当别论。
因果关系的“条件说”理论虽好,但是不能绝对化了,刑法因果关系中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认识是“外在暴力加之被害人特殊体质造成危害结果的,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而此案一定不能满足这种情况。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宽松,但是也不能过分苛责。如果能够认为A的行为对B构成侵权,那么B的死亡结果一定与A有因果关系,然而这种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也必须建立在A的行为是否针对性地、较为尖锐化地指向B,如果A发表的图片是宽泛性的、受众不确定的,则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