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六:就合同向信用证的操作提出抗辩可以吗?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
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即期信用证
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

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
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
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
异议。
质疑: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案例七:如何正确办理信用证修改
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

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
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
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
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
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
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质疑: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案例六:
按照信用证规定,我方的做法是符合要求的。因为信用证只是规定分数批。并不要求等量及具体批数。

案例七:
1、开证行对此要求一般会置之不理的,这样做反而是欲速则不达。
2、正常的改证渠道应该是受益人联系开证申请人注明需改证的项目,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开证行同意后,向原信用证通过行发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由该通知行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通知给受益人。

案例1~5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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