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就合同向信用证的操作提出抗辩可以吗?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
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即期信用证
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
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
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
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
异议。
质疑: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案例七:如何正确办理信用证修改
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
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
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
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
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
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
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质疑: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