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考试题

2009年5月10号,王某于甲公司定两年固定期合同,预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月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甲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整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合同,王某以自己怀孕一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问:1 该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 甲公司接触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假设双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4 假设甲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支付多少?
5 如果甲公司要与王某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条件是什么?
6 王某要与甲公司在试用期接触合同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
7 王某在孕期享有哪些权利?

第一 劳动合同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
1 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只约定试用期的自试用期之日起即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适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80%,所以本案中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至少为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甲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不是试用期满后。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 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就算是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在怀孕期间的妇女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说明不得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 如果合同正常到期,甲公司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 假设甲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大于6个月不足一年,应当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 甲公司要在王某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甲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六 王某要与甲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只需提前三天以口头形式告知甲公司即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 王某在孕期享有正常支付相应的待遇,安排适合孕妇的工作,不得安排重体力,高强度等不适宜孕妇的工作,用人单位除因劳动合同法39条外,其他情况下不得辞退怀孕的劳动者,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协助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宜。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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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4
第一 劳动合同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
1 合同不能只约定试用期,只约定试用期的自试用期之日起即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适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80%,所以本案中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至少为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甲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不是试用期满后。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 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就算是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在怀孕期间的妇女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说明不得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 如果合同正常到期,甲公司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 假设甲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大于6个月不足一年,应当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 甲公司要在王某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甲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六 王某要与甲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只需提前三天以口头形式告知甲公司即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 王某在孕期享有正常支付相应的待遇,安排适合孕妇的工作,不得安排重体力,高强度等不适宜孕妇的工作,用人单位除因劳动合同法39条外,其他情况下不得辞退怀孕的劳动者,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协助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宜。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2个回答  2012-12-26
你这是搞考试呀!!!嘿嘿。
第3个回答  2012-12-27
恩~~~~~~~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