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差半年劳动合同就到期(2013年6月30日止),5年的期限,现在已经做满5年多了,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在用人单位做满7个月才签订的,现在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我的直管领导去年就明确的告诉我,“第一次合同期满,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但这只是口头承诺,并无实质性可以证明的纸质或录音)。但现在确变了,从明年开始就要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用人单位这么做合法吗?我要如何才能维好自己的权呢?我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