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和解的问题

在成都双流因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死亡。事故大概经过:行人由北向南过马路,机动车由南向北左转,都是在绿灯时通过,机动车左转未及时避让行人,导致行人受伤。机动车无酒驾,无超速,出事时机动车方主动报警并通知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还是死了。事后,交警认定机动车方全责,而后机动车方积极赔偿,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书。请问这种情况适用刑事和解吗?如果行的话,流程是怎么样的?

如果驾驶人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可以适用刑事诉讼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追问

和解协议是否等同于谅解书?或者说有了谅解书是不是就可以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能启动,是找法院还是检察院,还是同时都要找啊?

追答

经公检法机关认可的可以!在侦查阶段找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找检察院!审判阶段找法院!

追问

谅解书是在交警队签字确认的,而且谅解书当时就给交警留存了。像这种情况是可以算是公安机关认可的吧?

追答

这个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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