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企业注册资金多少为加分标准是否合理?

例如:注册资金100万加1分,500万的加5分,1000万的加10分,是否违返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法,如违返,请明示是哪条?谢谢了

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在建筑行业,企业要想拿到建设项目,就要通过投标,在目前的招投标法中,没有对企业注册资本做出限制,不管企业注册资本多少,只要有资质,就可以在对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建设过程承包资质分为三级。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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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6

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对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查,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投标人在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评标结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都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因此,本地化服务可以作为评审要素,可以适当加分,但需事先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示。

扩展资料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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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23
肯定是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4-14
如果不是政府采购就是合理的,招标法中没有说不可以以注册资金作为资质或加分项。《政府采购法》里明确说了不可以。
第4个回答  2013-01-27
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