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以年为周期,就是全年工时不超过2000小时,超出的工时视为加班。比如旅游行业有淡旺季,7,8,9三个月工时1100小时。11,12,01三个月工时1100小时。其余2,3,4,5,6,10,六个月工时1248小时。淡季和旺季加一起工时是3448小时,超出的1448小时应该视为加班。综合工时制,规定可以再淡季时集中安排休息,把超出的工时休完。但是公司在淡季时没有安排休息,而是和平时一样早八晚五打卡上班。个人理解为公司违法,有加班证据,能不能仲裁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