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劳动问题

综合工时制,以年为周期,就是全年工时不超过2000小时,超出的工时视为加班。
比如旅游行业有淡旺季,7,8,9三个月工时1100小时。11,12,01三个月工时1100小时。其余2,3,4,5,6,10,六个月工时1248小时。淡季和旺季加一起工时是3448小时,超出的1448小时应该视为加班。
综合工时制,规定可以再淡季时集中安排休息,把超出的工时休完。但是公司在淡季时没有安排休息,而是和平时一样早八晚五打卡上班。
个人理解为公司违法,有加班证据,能不能仲裁赢?

第1个回答  2018-03-17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也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力的。每七天至少休一天的。
2、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