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问题求助

我是一家大型超外资市的职工,2009年9月21日入职,2010年1月27日辞职。因为超市1月份开业,所以公司从12月初开始要求我们停止休息,并且从12月到1月期间要求我们每天加班,从开业前十多天开始我每天工作在16小时以上,最多一天我工作了近22小时,这两个月我只休息了3天。据我计算从12月1日到1月26日我总计工作了720小时。离职后我到公司要求结算加班费,公司人事部回复:公司已在劳动部门申请了综合工时制,按季度计算每季度500小时,对超出工时部分给予还休,不支付加班费。根据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我的基本工资是2280元/月。我对综合工时制不是很了解。现求助各位专业人士,根据综合工时制的规定超过500小时部分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按照我提供的情况,我的工资该如何计算?如果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用,我该如何申诉?谢谢!

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
1. 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
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50%来支付。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 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
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
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
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
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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