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主管故意和过失

依据上面的情况,甲对自己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主管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即无罪过事件:1、不可抗力。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2、意外事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无罪过事件或缺乏认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后果,都不负刑事责任。追问

那有一道题:护士林某在给病人注射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而导致病人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
A 间接故意犯罪 B 过于自信过失犯罪 C 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D 意外事件
这里都是与犯罪有关呀,那林某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呀

追答

C 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行为人护士林某作为一名护士,其职责应当预见其后果,不做皮试就可能致人死亡,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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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11
如果当事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其行为已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主观上并不具有主管故意和过失,只要触犯了刑法所规定条款,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2-08-11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请提供具体情况,方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