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两起预期违约纠纷案分析

案情简介<p align=center>(一)1998年4月20日,中国的恒通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400吨聚苯乙烯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青岛6,380港元/吨,双方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并到中国仲裁机构解救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中方应在6月25日前开出信用证,但中方驻香港的分支机构得知,香港某贸易公司的自信极差,极可能不履行合同。中方遂于6月20日香港方公司发出传真,以港方将预期违约为由,宣布中止履行合同。港方收到传真后,立即复电表示,完全有可能按期交货,不同意终止履行合同。中方对此未予理睬,同时又从另一家香港公司已6,250港元/吨的价格购得所需货物。7月15日,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到来,香港某贸易公司电告中方公司,请做好提货准备,但中方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港方公司遂于8月2日向约定的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p align=center>(二)1998年6月25日,中国某物资公司与巴西的劳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洛斯艾利斯950美元/吨。中方应于7月20日前开出即期保兑信用证。巴西公司应于8月1日前将货物装运。但7月15日,巴西公司向中方发出传真,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并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中方公司不予理会,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中方公司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后经仲裁庭查证,巴西公司之所以没有履行合同,是因为该国1998年6月份以来,突遇罕见大雨,大雨持续时间长,咖啡作物普遍受损严重,巴西公司无法收取足够的约定货物来完成交货义务。仲裁庭认为,巴西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尚未存在实际违约,只有预期违约,中方公司未接受预期违约并请求支付违约金,巴西公司就有权得到因遭遇了不可抗力事由所致合同落空带来的利益,中方公司应自行承担这种风险,遂裁决中方败诉。分析:1、 两起类似案例中,中方的作为是否合理?2、 请你谈谈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和情形。

我倒是觉得,在签订合同之时,其中就应该有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规定,外贸合同中如果没有这种规定,那就太可笑了。因此,此条款才是合同的要件之一。
第一个案例,不管双方合同中有无撤销规定,中方都不应不予理睬,外贸业务无大小;而对于香港公司来说,他们的可笑之处就在于,没有根据合同规定,在中方没有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就发货,因此不管怎么说,他们这种想通过造成既定事实来胁迫中国公司的做法都是愚蠢的。中方完全可以以信用证未开为由拒绝接货,至于涉及其他的经济损失和赔偿,可以提交仲裁。但我认为,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规定,则中国公司十有八九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第二个案例,这个很清晰,巴西公司完全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合同。
从这两个案例来说,不管中方对错,对于对方的意见不予理睬都是极端错误的,也是很容易陷自己于被动的。外事无大小,做外贸工作一个很小的疏忽就可能导致很棘手的后果,请大家三思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