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二审,法院都不支持。理由都是女的超过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并且该人至今还在用人单位工作。请问:该案应该用怎样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去再审?
有需要再问我
追问谢谢你的解答。我现在想用人单位补偿我妻子50岁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应该怎么样做?是向劳动部门提出来,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来?以什么方式或者说名目提出来?
我妻子32岁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连续工作32年。50岁之前连干了18年。我妻子是35岁开始自己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19年10月2日是妻子的生日满55岁,2019年11月份我妻子才开始领取养老金。缴满了15年。我的案子是2018年11月向法院提出来的。我说的上面的几条,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得到了证实,都有证据。用人单位也完全承认了。我妻子的这种情况,可以要回18年的养老保险费损失吗?
追答如果存在用工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是违法的,所以你主张完全合法。
但是你已经领取了养老金,一般来说是不能在补缴了。
但是你主张权利是可以的,要求用人单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