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有没有法律依据?妻子54岁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缴纳养老险。

经过二审,法院都不支持。理由都是女的超过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并且该人至今还在用人单位工作。请问:该案应该用怎样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去再审?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你所说的,到达退休年龄你的劳动合同还是有效,这个和法律是有悖的。

至于你说的,要求用人单位继续缴纳社保问题。
应当分两种情也就是你的妻子有没有领取养老金:
1、劳动者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已经领取退休金的
此种情形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自动转化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已经没有义务再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了。

2、劳动者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
此种情形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仍是劳动关系,理论上用人单位仍有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但是,实际上,根据现行社保政策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是无法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
你如果想单位再给你补缴点养老金,我的建议是,如果你妻子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在这个单位上班,之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单位没有缴纳,是违法的。
如果是这样,你可以要求补缴之前的。
至于你说的以前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没有合同,你可以提供工资单,同事证人证言,还有工作服,银行工资流水,等等,相信你做了那么久,应该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希望帮到你。追答

有需要再问我

追问

谢谢你的解答。我现在想用人单位补偿我妻子50岁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应该怎么样做?是向劳动部门提出来,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来?以什么方式或者说名目提出来?

我妻子32岁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连续工作32年。50岁之前连干了18年。我妻子是35岁开始自己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19年10月2日是妻子的生日满55岁,2019年11月份我妻子才开始领取养老金。缴满了15年。我的案子是2018年11月向法院提出来的。我说的上面的几条,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得到了证实,都有证据。用人单位也完全承认了。我妻子的这种情况,可以要回18年的养老保险费损失吗?

追答

如果存在用工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是违法的,所以你主张完全合法。

但是你已经领取了养老金,一般来说是不能在补缴了。
但是你主张权利是可以的,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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