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哪些法律关系?每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形成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中国公民张某系北京市居民,1988年大学毕业后自费赴日本留学深造,1994年在日本某大学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日本定居并工作。2003年张某因病在日本去世,生前并未留有遗嘱。张某去世后其妻刘某(中国公民)变卖了在日本的全部财产,携女儿回国定居。其后张某的父母向刘某提出,要求获得张某的部分遗产,遭到刘某的据绝。张某的父母逐向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在庭审中,刘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如下的意见:(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案是一起涉外遗产继承案,应按该条的规定适用法律。(2)张某死亡时的住所在日本,他的全部遗产均为动产,故该案应适用日本法解决。(3)根据日本法律,在法定继承中,子女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刘某和女儿共同继承,张某的父母不享有继承权。

第1个回答  2013-12-23
请咨询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