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是否有关于“待岗、放长假”方面的规定

由于公司高层及业务方向变动,公司领导通知我即日起放假,放假期间没有任何薪资及劳动保险等。其实上就是辞退了,但是换了个称呼。

公司这样做合法么?劳动法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待岗”不是劳动法的规定,只是国企内部对于富余人员的内部解决办法。 在相关法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就是说,再只要具备也可单独成立,但是为了避免“孤证”效力打折扣,建议应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通俗地说,即是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证据,譬如说申诉单位扣发工资、拖欠工资、未补偿、未缴纳保险费等等。当考虑提交相关的加班未补偿的证据,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等等。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出具证明,致使劳动者没有及时领取失业金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也应保留相关的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等。待岗人员,可以直接辞退回家了。但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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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公司让你放假就应该给薪水,至少也是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
不给,你认为是辞退的话。那在知道这个决定时起(有书面的通知更好),一个月内到劳动部门去申请或投诉,要求撤消决定(即你回到原岗位,估计你也不一定愿意了)或给予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真是放假,至少也要知道放假结束的时间,辞退就是辞退,放假就是放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1-25
在放假期间应该仍有工资,因其并没有直接说明辞退你,也就是说你还是该公司的员工!是员工就应该有工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1、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