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对我进行过相关培训,更没有培训费用相关票据。我的合同是2011年7月份签订的,现在由于工作压力太大,身体支撑不了所以提出离职,公司以离职证明要挟,拒绝离职切强烈要求赔偿违约金10000元,多次与公司共同无效(我拿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离职原因,公司领导都不认可),还劝我不要把事情闹大。请问我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追答1、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条,公司无权要求你继续工作。
2、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现在你们公司根本没有对你进行培训,也没有相关发票收据。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1W元,那是无效的。如果合同中根本没有违约金的条款那根本不用理会公司的要求。
3、如果公司还是坚持需要你支付违约金,你完全可以向公司的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他们维护你得权益。这种方法简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