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自己的事情,希望朋友能看完,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我通过务派遣公司去到用人单位工作,因用人单位公司改革,说没有合适我的工作岗位,派遣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1、2007年3月26日与派遣公司签的一年的合同,可现在不到一年,派遣公司说给我900元的“派遣工资”并与我解除合同,可我平时每月工资为2100元,他们这样做对吗?应该是多少钱才合法?
2、我与派遣公司签的合同上没有注明试用期,可我却拿了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200元/月),我有权要回与平时工资的差额吗?(2100元-1200元)×3=2700元
3、因我与派遣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未成功(因为我不同意),他们就说给我换个工作岗位,但每月只给我500元,他们可以这样做吗?
4、在我与派遣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书》→四:劳动报酬→第八条:月工资为(/)元(没有写多少工资)或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乙方在适用期间的工资(/)。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岗位工资)(可是我根本不知道岗位工资是多少,合同也没有任何工资显示,更没见过任何关于工资标准的书面文件。
以上就是事情的简述,希望懂得这方面法律或有这方面经验的朋友能帮帮我,我在这里先感谢大家了!
如果确实可用,我肯定再加100分,因为一次只能给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