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张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分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较高收入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承担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亲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拒绝支付。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1,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