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讯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的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