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讯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的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
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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