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与续签合同的问题(在线咨询)

1.2010年9月1日开始上班,在9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是1年2010.09.25-2011.09.25,
9月25日之前没有算到合同里,公司有没有错?
2.合同到期不打算续签了,公司一时招不到人,跟我协商,我说最多能待1个月,并且让我在合同后面续签了一个月的合同,之后看到日期是10月1日-11月1日,9月26日-9月30日没有在合同内,我该怎么办?
3.2010年9月份10月份都是按试用期发的工资,签合同后也没有补交保险。
4.正常续约的话会在原工资基础上涨20%-30%的工资,但续的这一个月他说只有这一个月涨工资也没什么意思。可以要求补助吗?已经续签了合同一个月,但还没有执行,直接走人需要赔偿吗?

第1个回答  2011-09-27
现在这情况,不知道你的个人想法是怎么样的。如果要争取和维护权力,给我如下建议;
1、签了合同,但是还没有生效,离开是可以的,但是好像欠缺职业道德,而且必然在没有生效前哦。其实当时你可以要求补助后再签合同的。
2、如果公司到现在还没有给我购买社保的话,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