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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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这个问题很不专业。劳务派遣协议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你要问的是法律中对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法律上并没有对劳务派遣是否可以设定试用期做直接规定,根据相关法定条文,我们可以推定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设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给派遣单位,所以企业可以设定试用期。
  在司法实践中,对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应当由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根据劳动合同确定一个试用期。对一个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各规定一个试用期,显然是错误的。
  因而,你说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并不必须包含试用期条款的,而如果包含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的试用期条款的话,那么依据上述,你也可以得到自己的答案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2-04
因为用工单位和派遣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他们只能不能约定试用期,法律也没有规定。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所以只要派遣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约定好双方的工资即可,但派遣工的工资同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样岗位的最低工资。
第3个回答  2011-12-01
法律上并没有对劳务派遣是否可以设定试用期做直接规定,根据相关法定条文,我们可以推定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设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给派遣单位,所以企业可以设定试用期。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6-24/31359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