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委托律师----同一事项完全有不同解读的可能。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
但公司能否解除本案的劳动合同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对该款“严重”的认定是否适用本案。
首先,公司对所举的事项有证明的义务---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公司无法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中“严重”的认定涉及方方面面,相同事项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结果(也就是说“严重”与否要具体分析)。双方都要据理力争才能嬴。举个例子:前段时间新闻中称日本财相在某个国际会议上因醉酒失态而丢官: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orex/20090217/22215866944.shtml 注: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本案如果辞退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那就是说辞退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过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注: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lawyer0796/blog/item/df574b358d954949251f14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