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疑问(急求)

公司的性质是外派制,类似与当前比较流行的外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后,
公司又和我们签订了一个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当中 关于离职的要求是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且公司不答复不得离职。
这份协议在 后面标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现在我需要离职,公司不同意,
我是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30天提前通知执行,还是按派遣协议中的3个月执行。

还有一点,电子邮件是否算书面形式。

求高手解答,并说明依据。现在正被公司纠缠着。。。。唉

按派遣协议中的3个月执行,30天是法律规定,你们约定的3个月是双方因特别原因的事先约定有法律效力,不执行属于违约。需承担违约赔偿

电子邮件不能算书面形式,因为不能确定是你本人真实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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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30
你应按派遣协议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这确实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不答复不得离职属于霸王条款。劳动法不予以支持。电子邮件也算是书面形式保险起见同步直接递交一份离职申请。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参考资料:原创

第2个回答  2010-07-2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通知解除权,你们公司的上述约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电子邮件算书面形式,但需要固定证据。
第3个回答  2010-07-25
1、提前30天书面通知,第31天走人
2、最好书面形式,电子邮件证明比较难讲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