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性质是外派制,类似与当前比较流行的外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公司又和我们签订了一个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当中 关于离职的要求是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且公司不答复不得离职。这份协议在 后面标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现在我需要离职,公司不同意,我是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30天提前通知执行,还是按派遣协议中的3个月执行。还有一点,电子邮件是否算书面形式。求高手解答,并说明依据。现在正被公司纠缠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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