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求解

A进出口公司与西班牙B公司成交一笔出口贸易,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部分单据条款规定: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Certificate of origin duplicate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must be handed over to the captain of carrying vessel. ……” (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产地证明书一式两份;一套副本单据须递交给装运货物船只的船长;……..。)
A公司按规定于2月6日装运货物后,于2月8日将信用证项下的缮妥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议付行经审核单句,认为单证相符,议付后于2月9日向开证行寄单。
2月22日,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称:
“第XX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XXXXX号单据经我行审核,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我信用证要求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而你方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第一份签字,其余两份没有签字。
(2)我信用证产地证书一式两份,你方却将产地证书联合在商业发票上,我申请人无法通关。
(3)我信用证要求向船长递交一套副本单据随船长带来,你方是否已办理,亦未提交有关此项证明,故无法落实该信用证条款。
根据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我行暂代保管,听候贵方处理意见。”
A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付电后,即核对原留底单据,认为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对方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于25日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复电:
“你22日电悉。关于第X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句所谓不符点,我们认为:
(1)关于商业发票,你信用证规定一式三份,我们认为三份单据中第一份为正本,其余两份为副本,根据《UCP500》第20条C款第I项规定,银行将接受未签字的副本单据。同条第II又规定: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时,可以交付一份正本,其余用副本单据来满足。所以,我方提交的商业发票符合要求。
(2)关于产地证书,你信用证既没有规定不接受联合单据,也没有对签发单据的出具人有所要求。根据《UCP500》第21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单据的出单人,银行应接受所提供的单据。
(3)对于要求提交给船长一套副本单据问题,我已照办。但你信用证并没有要求提供证明落实该条款的单据,根据《UCP500》第13条C款规定,此项要求为非单据化条款,我方可以不予理会。
根据以上情况,你所谓的不符点是不成立的。请按时付款。”
电发出后,未见开证行回复。于30日A公司却接到买方来电称:联合在商业发票上的产地证书在海关无法办理通关手续,货物仍扣在港口保税仓库中,要求立即传真一份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产地证书,以便提货,并即付款。
A公司经研究后,接受对方要求,即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产地证书。事后对方也照额付了货款而结案。

分析:开证行提出的上述不符点是否是单证不符?
A公司从中应吸取那些经验教训?

第1个回答  2009-09-02
先记下,会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