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的案例,求解。

案例:

去年10月中旬,B公司会计以A公司(外企)的名义,持300万元现金到A银行缴存,提出用300万元作为保证金,申请办理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并未在A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两天后补办开户手续)。经A银行审查,10月20日开出了付款人为A公司、收款人是北京M公司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随后,北京M公司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与付款人同在一所城市的B公司。10月23日,B公司做为持票人到当地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审查了B公司与M公司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后,当日给予贴现,并将贴现款590万元按照B公司的指令,又转入了A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人A公司的名下。10月24日,A银行的国际业务部将590万元作为保证金,为A公司(未在进口企业名录)开出了169万德国马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用于进口设备。2001年1月,进口设备到岸。3月,A公司外方老板将进口设备作价200多万马克,馈赠给B公司的有关人员(直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的人员)。B公司人员得到馈赠后,用此设备作为投资,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私营企业。后经查实,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所提供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都是假的。使用假《购货合同》、假《增值税发票》将银行资金套入个人腰包,固然有诈骗分子的贪婪与狡诈,但也暴露出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审查票据操作中的一些问题。

关于信用证的条款案例 1994年A.B进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笔货物。案例1994年A.B进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笔货物。对方开来信用证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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