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一样吗

如题所述

不一样。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分析比较:
(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用工之日”;而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用工之日”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同日,也可能不同日。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用工,无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无论签试用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一律从用工之日起确定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3、分析比较:
新法关于试用期,首先明确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这与先期的法律规定相一致。新法与先前法律规定不一致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重新进行了排列。
第三、试用期只有一次。不论岗位是否相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先前的法律对于同一劳动者如果岗位不同,规定单位可以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第四、试用期的工资有了限制,第一道限制是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第二道限制是按照前面计算出的最低工资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更加严格。用人单位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外,还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六、违法试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先前的法律对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没有规定赔偿责任。
结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的新规定
1、《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分析比较: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并无变化。
(2)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
第一,新法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即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
第二,新法增加了两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新法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
(3)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
(四)企业工资支付的新规定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明确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分析比较:
(1)工资报酬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
(2)此外,新的《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如何确定作了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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