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试用期,公司是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要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试用期。劳动合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0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商、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所以用人单位试用期就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可是现实生活中普遍还有另外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事先和求职者约定,在试用期内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是试用期结束"转正"之后再购买;但是这种约定即便是双方达成协议,也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
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工作中意外的工伤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当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