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和病假是什么关系?

我一直认为医疗期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能请病假而不被解除合同的最长期限,而问了几位法律专家,他们告诉我,医疗期和病假没有关系,他们说无论医疗期的长短,只要有病就可以修休病假,我就搞糊涂了,一个人被解除劳动合同了还要病假单干吗?听他们的听得我一头雾水,谁能告诉我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谢谢.

医疗期是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在这生病住院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比如工资可以支付70%,而一但超过医疗期,就不能享受这些待遇了。而且企业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相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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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6-21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若有病假,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期,若是重大疾病,应有相应的医疗期待遇。深圳的相关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2个回答  2011-03-13
不要请病假
第3个回答  2011-03-16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病是可以休病假,但休到一定年限以后不排除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但如果单位对你特别好,完全可能一直休病假,但是不解除你的合同。
第4个回答  20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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