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一份由当地大安镇政府在5月10日发出的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网上引发热议。根据告知书内容,当地一位老人因为在种植地露天烧火做饭,产生的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拟被处罚600元。
在这一事件中,老人在野外生火做饭。第一、在禁止焚烧区域生火做饭,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在该地域划分了相应的禁止焚烧区,老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于法理应受到处罚。
第二、关于处罚形式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首先予以责令改正,之后并可处以相应罚款。相应的单位对其罚款是符合法规的。
综上,该老人因在野外生活做饭,违反法律与合理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
但有一点需要大家额外注意,在处罚法中描述为“可”,意思是对于。该违法行为的现金罚款是可进行或不进行。在该案例中,进行罚款是合理的,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忽略了该老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对这一行为的认同。所以我们在看到这问题的时候,感到罚款并不合理。
现在社会也在提倡司法实践要有温度,要有人情味,因此撤销罚款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