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1.27号提交辞职申请单,找上司签字时口头约定12.27离职,现在公司要求我12。11走人,这样做合法吗

1,离职日期只是口头约定为12.27,辞职申请单上未特别注明。
2,我进公司快2年了,公司一下没给我买社保,只买了4元钱的医疗,这算不算违反了劳动者权益?
3,公司每月都是下月30号和下下个月10才发工资(比如11月份工资,12月30号发一部分到银行卡,10再领一部分现金)这样算不算违法?
4,我们公司罚款是按报废产品的“材料费+加工费的80%”罚,这应该也是违法的吧?

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1个月提出,为的是方便公司安排工作。你现在提出辞职,公司让你提前走人,这并不违法。但是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你在辞职时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工作1 年补1个月工资),并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投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这都是你的权利,但你也可以放弃。如果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也不违法。罚款应该是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只要规定合理,每月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个人工资的80%,也不违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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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7
1、不违法。
2、单位不办理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3、严格意义上说是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但实践中大多企业都这么操作。
4、如果制度符合法定生效程序,就不违法。
第2个回答  2012-12-12
其他的我不太清楚,不过看起来貌似都不怎么合法,你可以找相关的法律咨询问问,不过第一点口头上的是不算的,凡事都讲究证据,没有文件资料说什么都是白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