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2-29
首先,你签了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它证明你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你在工作中却不是不定时,那你就要有一些足够的证据证明,比如考勤,其他一些你签字的岗位说明书等等;接受额外的工作,建议你看一下自己的劳动合同,正常的劳动合同里都会规定甲方不得擅自更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区,须乙方协商同意(基本是这个意思但表达不是这样说的);另外接的额外工作,与之前的工作有没有相交的地方呢?有没有其他相关的待遇提升呢?我想这也是你关注的,如果年纪轻这另外的能锻炼你,你可以考虑一下,即使这样,正常这个程序也是要你的上司或HR找你先谈一下,大家一致,再发邮件写明结果给你。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如果是关于辞退你或者或者处罚你,当然是一种威胁,也说明这公司的HR有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07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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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1-07
遇到这种情形,去找一下劳动仲裁,寻求公司补偿,自己离职,否则,这种工作做起来,你也会很辛苦